北京废铜回收正常废品成本的税务处理
2018-10-26 12:39:48 点击:
北京废铜回收正常废品成本的税务处理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[199习第134号]第十条的规定,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,进项税额小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,应先确定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,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小需作进项税转出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[国税2005]544号)第十条规定: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(雳料销售的监督管理,产废企业(增值税一般纳税为销售下脚(废)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即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、下角废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,应该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核算和确认销项税额。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[199习第134号]第十条的规定,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,进项税额小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,应先确定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,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小需作进项税转出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[国税2005]544号)第十条规定: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(雳料销售的监督管理,产废企业(增值税一般纳税为销售下脚(废)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即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、下角废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,应该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核算和确认销项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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